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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主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主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待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
    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主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井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捅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眼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这么多呀。。。。。。。。。兄弟们小心别犯法哦~~~~~~~~~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文名/级别/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四爪陆龟/Ⅰ/4/8
  蜥鳄/Ⅰ/2/4
  巨蜥/Ⅰ/2/4
  蟒/Ⅰ/2/4
  扬子鳄/Ⅰ/1/2
  凹甲陆龟/Ⅱ//Ⅱ/6/10
  大壁虎/Ⅱ/10/20

鳖苗死了,巴西挂了,昆明鼠跑丢了,红腹蝾螈3块一个太贵了——改养小龙虾!
 

刑法的相关内容

举个例子:

贩卖缅甸蟒

2条5年

4条10年

鳖苗死了,巴西挂了,昆明鼠跑丢了,红腹蝾螈3块一个太贵了——改养小龙虾!
 

缺乏可执行性
鳖苗死了,巴西挂了,昆明鼠跑丢了,红腹蝾螈3块一个太贵了——改养小龙虾!
 

废纸一张!!!!

我看论坛里没有一个不违法的!

可笑的怪圈。

[em01]
 

以下是引用印度蓝蛇在2006-1-24 2130的发言:

废纸一张!!!!


我看论坛里没有一个不违法的!


可笑的怪圈。

[em01]

论坛所有帖子都是违法的吗?这样说话是否太片面了!!!

再有,论坛不是执法单位。。。

相信有勇气挑战法律威严的人。。一定是。。有勇气承担责任的人!!!

站长QQ:412001888, e_mail:s_king@pxtx.com
自由意味着责任。。
您在论坛上的每一句话~~全世界懂得汉语的人都可以看到。。。。

美国 T-REX 、ZOOMED 中国总代理
 

。。。。。。我的个妈啊  这么多

头都昏了饿  养缅到底犯不犯法啊~~!!??

 

你们所养的动物都合法吗?


有谁是经过合法途径和手续养野生动物的?


笑话!!!


[em01]


。。。。。。。。。。。。。。。。。。。。。。。。。。。。。。。。。。。。。。。。。。。


论坛所有帖子都是违法的吗?这样说话是否太片面了!!!


再有,论坛不是执法单位。。。


相信有勇气挑战法律威严的人。。一定是。。有勇气承担责任的人!!!


。。。。。。。。。。。。。。。。。。。。。。。。。。。。。。。。。。。。。。。。


说的好听!现在没收你们的小宝贝,罚你们的款,追究你们的责任,谁赶说:“我愿意!!!”


有勇气承担???我也会吹!还挑战法律,可笑!无知愚昧!!!

 

以下是引用印度蓝蛇在2006-1-24 2130的发言:

看论坛里没有一个不违法的!


以下是引用印度蓝蛇在2006-1-25 16:380的发言:

你们所养的动物都合法吗?


有谁是经过合法途径和手续养野生动物的?


笑话!!!


讲话要有逻辑,

我觉得你的话说的太片面了。。

按照你的逻辑:你们养的动物不一定都合法,所以,爬行天下“论坛里没有一个不违法的”


既然你觉得我们很愚昧。。。


那么,请帮忙解释一下这个结论是怎样的智慧推理出来的?

站长QQ:412001888, e_mail:s_king@pxtx.com
自由意味着责任。。
您在论坛上的每一句话~~全世界懂得汉语的人都可以看到。。。。

美国 T-REX 、ZOOMED 中国总代理
 

“挑战法律”就显得愚昧!

我自己也犯了大忌:多言,我会漫漫改。

 

哈哈,跟小孩儿较什么真儿啊!


什么时候国民再也不吃野生动物、全国的“小姐”都下岗......等你踏入社会以后,再在这里和你的哥哥姐姐们讨论“挑战法律”的问题吧!真是笑得我肚子疼![em01]

 

我说的缺乏可执行性是指现阶段

由于实际情况所限

并不能对所有的违法都追究

这里需要一个过程

总有一天会理顺的

作为普通爬虫爱好者

我们没有能力对这一过程起到决定性作用

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但是

我们应该了解这一趋势

换句话说

一旦某一天

国家对待家庭饲养保育动物的态度是

1、可以养

2、要办手续

3、每年交纳管理费

大家还是守法比违法好

给宠物一个名正言顺

给自己一个心安理得

鳖苗死了,巴西挂了,昆明鼠跑丢了,红腹蝾螈3块一个太贵了——改养小龙虾!
 

以下是引用心月狐在2005-4-23 2180的发言:
有多少人会遵守呢?
 

对于中国的某些法律条文~~~呵呵~一向觉得~~很白痴的~
 

我们每个人都有罪 犯着不同的罪..............[em42]
 

我国的法律会越来越完善的,

可能以后我门很难买到一些动物了,

也可能法律允许我们养那些受保护动物了,

这都是说不定的.

到时候像爬行天下这样的论坛都说不定会变少,

可是到时候肯定有新的方法或途径大家来接触动物的.

我们只有"等待"和"希望"了

 

如果按照4楼的公式计算的话,大多数卖爬虫的都要蹲二~三百年的牢了.哈哈